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02民初99号
原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添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3号1幢2单元5层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021364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添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添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添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