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24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通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F2BD30。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3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方将案款全部支付完毕、双方就本案已再无任何纠纷为由,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