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31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3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1元,减半收取2576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4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苏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