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川执字第1873-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翠林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淄博市翠林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诉***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执字第18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钊
执行员*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