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327民初4027号
原告:苍南县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4707910544,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苍南县。
原告苍南县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苍南县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奖励基金557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4月入职原告处从事设计工作,为事业编制人员。2018年,原告全体员工经民主讨论,决定自2019年1月起工资按“苍交设(2018)16号文件”实施。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组成:人社局规定的工资+奖金福利+奖励基金;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项目设计金额以单位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人员调走项目已做,设计费还没进帐的不予发放。被告在职期间参与了桥墩至莒溪公路改建工程、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灵溪镇迎福路与渎浦路平交口交通信号灯工程、灵溪镇通福路与规划二路平交口交通信号灯等工程的设计工作。被告于2019年11月辞职,辞职时这些工程设计费还没有进帐。根据该文件规定,对于设计费应该不给予发放。现被告要求原告发放该笔设计费,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
被告***答辩称:1.苍交设〔2018〕16号《关于要求批复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请示》部分内容未经集体讨论,相关会议记录内容是在与会人员签名后私自添加的。该文件系原告在员工不知情情况下申请批复的,也未获集体同意即发布。2.苍交设〔2018〕16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相抵触,应属无效。3.奖励基金是被告工资的一部分,必须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被告已经为原告完成设计工作,原告应该支付报酬,设计合同相对方是否足额支付原告合同款项不影响原告对被告的支付义务。4.项目负责人享有分配权。被告主张的金额系已与他人协商分配后的金额,原告应予以支付。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苍南县设计研究院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苍事改办〔2020〕3号《关于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框架的函》、***身份证、苍住建〔2019〕305号《关于解除***同志聘用合同的批复》、苍交设〔2018〕5号《关于桥墩至莒溪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绩效奖金专项分配方案的通知》、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苍南县大玉苍山5A级旅游景区创建道路提升工程-桥墩至莒溪“四好”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勘测设计劳务合同》、苍南县2019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勘测设计劳务合同》、2019年苍南县县道X505灵炎线大中修工程(K16+084~K17+664.7)补充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灵溪镇通福路与规划二路平交口交通信号灯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灵溪镇迎福路与渎浦路平交口交通信号灯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工商银行1203××××6497号账户明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苍交设〔2019〕1号《关于转发县交通运输局对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请示批复的通知》、苍交〔2019〕5号关于对《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请示》的批复、苍交设〔2018〕16号《关于要求批复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请示》和2018年1月3日会议记录、2018年12月28日会议记录、2019年2月1日会议记录,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也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主张会议记录内容系签名后添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关于原、被告均提供的浙苍南劳人仲案(2020)10-1号仲裁判决书,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原告认为并未认可分配方案,鉴于仲裁庭审笔录中原告已对相关证据提出异议,故被告主张原告已在仲裁时认可不予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内容空白会议记录,原告认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未提供原件,鉴于被告未提供原件无法审查其真实性,且即使为真实,也与本案不存在必然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苍南县大玉苍山5A级旅游景区创建道路提升工程-桥墩至莒溪“四好”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奖励基金分配表、2019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费提成分配表、项目完成产值确认表、灵溪镇迎福路与渎浦路平交口交通信号灯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单位及人员情况表与设计费提成分配表、灵溪镇通福路与规划二路平交口交通信号灯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单位及人员情况表与设计费提成分配表、2019年苍南县县道X505灵炎线大中修工程(K16+084~K17+664.7)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单位及人员情况表与设计费提成分配表,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分配方案与事实不符,后期服务等费用应从30%中扣除,本院认为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经本院核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与人员均对分配方案没有异议,且原告作为掌握相关证据的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否定,故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2018年考绩奖、未休年休假、第13个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发放领款单、2019年11月工资表,原告认为真实性无法认可,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于2012年4月入职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从事设计工作,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8年1月3日,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开会讨论关于采用激励机制的方案及院内主要工作岗位职责、考核考绩制度等事项,***有参加会议。2018年1月5日,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发布(苍交设〔2018〕5号)《关于桥墩至莒溪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绩效奖金专项分配方案的通知》,方案内容包括:本项目采用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负责该项目的全面设计工作、后续服务工作和绩效奖金分配工作;提取22.23%设计费作为绩效奖金,图纸设计是设计费的13%,负责综合事物管理按图纸设计7.5%核计(是设计费的0.975%),负责财务管理按图纸设计7.5%核计(是设计费的0.975%),预算编制按图纸设计的8%核计(是设计费的1.04%),图纸复核按图纸设计的18%核计(是设计费的2.34%),图纸审核按图纸设计的20%核计(是设计费的2.6%),项目对接按图纸设计的人员的10%核计(是设计费的1.3%);设计费根据院里对该项目和温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的项目合同金额为准,绩效奖金发放根据设计费进账比例支付。2018年11月24日,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向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上报苍交设〔2018〕16号《关于要求批复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请示》,方案内容包括:一、企业编制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分配方案……1、工资组成(不包括驾驶员):基础工资+技术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考勤工资+奖励基金……(6)设计人员设计项目采用承包制来发放奖励基金:项目设计按完成一个独立项目或合作的项目设计费在300万以下的按设计费的30%包干提取作为奖励基金发放(包括外业勘测、内业设计、设计服务等完成项目设计需要)……(7)项目设计包含内业、外业简易测量和后续服务等工作,具体分配如下:内、外业比例按7:3估算(具体以协商约定为准),其中预算是设计的5%,前期业务对接是设计的8%,编标和投标是设计的10%,项目负责人是设计的10%,后期服务是设计的15%。……(9)奖励基金发放:等项目设计费进账后,原则上每月预发,每季度结算(按80%左右发放,合同已签订账未进,根据设计情况,经院长室同意可以预发),每季度结算时扣回预发或实发工资后按多余数额发放,年终根据工资总额进行结算。……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分配方案1、工资组成:人社局规定的工资、奖金福利+奖励基金。2、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设计人员的工资、奖金规定:只发放人事局核定的基本工资、工会福利和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具体提起数额、发放办法和有关规定按照“方案”第一款第1条第(6)项至第(10)项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发放事业人员规定的绩效奖、考核奖、年休补、十三个月工资等其他福利。……三、其他规定……2、设计项目采用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设计、服务和奖励基金分配的报批;项目负责人的确定由总工室提名报院长室审批,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项目设计金额以单位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人员调走项目已做,设计费还没进账的不予发放。……四、该方案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不再执行,该方案2019年试行一年,2019年底没有制定新方案,延续执行。五、院长室有权决定本方案的修改事项并按规定报备,本方案由院长室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28日,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开会讨论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具体以县交通局党委会最终讨论定稿为准),***下乡缺席。2019年1月16日,苍南县交通运输局向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下发苍交〔2019〕5号《关于对的批复》称,你单位报来《关于要求批复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的请示》(苍交设〔2018〕16号)收悉,经局党委研究,同意你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职工工资合理、合法分配。2019年1月23日,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向各股室转发了该批复,并附苍交设〔2018〕16号文件。2019年2月1日,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开会讨论苍交〔2019〕5号关于对《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请示》的批复,一致同意执行该方案,***有参加会议。
2018年4月,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温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参与苍南县大玉苍山5A级旅游景区创建道路提升工程-桥墩至莒溪“四好”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勘测设计劳务工作,勘测设计劳务费为184015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根据业主支付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进度和额度同比例支付,汇入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参与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应计奖励基金10549.6元。2019年5月,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温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参与苍南县2019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勘测设计劳务费为48265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根据业主支付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进度和额度同比例支付,汇入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参与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应计奖励基金32602元。2019年8月19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与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承担灵溪镇通福路与规划二路平交口交通信号灯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14250元。***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该项目按设计费30%提奖励基金4275元,***分配给自己4062元,给***214元。2019年8月19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与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承担灵溪镇迎福路与渎浦路平交口交通信号灯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12040元。***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该项目按设计费30%提奖励基金3612元,***分配给自己3431元,给***181元。2019年10月18日,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与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承担2019年苍南县县道X505灵炎线大中修工程(K16+084~K17+664.7)补充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18970元。***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该项目按设计费30%提奖励基金5691元,***分配给自己5122元,给***569元。在前述五份设计合同中,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均以其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账号为1203********号账户为收款账户。该账户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财政零余额专户汇入的26290元,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温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汇入的1000000元。
***于2019年11月提出辞职,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1月15日批复同意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与***解除聘用合同。因原告未支付上述五份设计合同的奖励基金,***申请仲裁,向苍南县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支付其参与设计各项目的绩效奖金共计57917元。苍南县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如下裁决: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奖励基金55766元。原告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020年4月23日,苍南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共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发送《关于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框架的函》(苍事改办〔2020〕3号),同意该局将苍南县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苍南县建筑设计研究院、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苍南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苍南县林业勘察设计所等5家事业单位整合设置为苍南县设计研究院,为该局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在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处工作,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因此建立人事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关于奖励基金应否支付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本案案由应为人事争议。首先,关于案涉奖励基金的性质。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苍交设〔2018〕16号《关于要求批复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请示》中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分配方案,也明确规定该编制人员的工资组成包括人社局规定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奖励基金。因此,被告主张案涉奖励基金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其次,关于案涉奖励基金的数额。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苍南县大玉苍山5A级旅游景区创建道路提升工程-桥墩至莒溪“四好”农村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和苍南县2019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两个项目,被告并非勘测设计项目负责人,两项目的奖励基金分配相关材料由原告掌握,但原告并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被告提供的分配清单虽系复印件,但能与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及苍交设〔2018〕16号文件相关规定相印证,且经与相关项目负责人核实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被告的相应分配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其余的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金额未超过300万元,被告主张提成30%,符合苍交设〔2018〕16号文件第一款第1条第(6)项规定。被告为三项目负责人,其主张享有分配权,符合苍交设〔2018〕16号文件规定,也与被告提供的其他分配表能向印证。现在,被告提出的分配方案其他参与人员也无异议,故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应扣除其他费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第三,关于原告应否向被告支付奖励基金。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在职期间已经完成了相应设计工作,原告应该支付相应的奖励基金。原告主张工资分配方案中已规定“人员调走项目已做,设计费还没进账的不予发放”,在被告离职前,设计费均未到账,故不予发放。但该规定明显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原告此项抗辩,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的奖励基金应予发放。经核计,案涉五个项目中,被告应得奖励基金为55766.6元,苍南县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为55766元,被告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020年4月23日,苍南县交通规划设计院、苍南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苍南县林业勘察设计所等5家事业单位整合设置为苍南县设计研究院。因此,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5766元奖励基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苍南县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奖励基金55766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苍南县设计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
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被告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