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纵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纵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深澜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566号
原告:上海纵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89号1205室(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胡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军,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深澜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168号4幢2341室。
法定代表人:牛小峰。
原告上海纵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深澜模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纵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