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8847号之二
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鲁0214民初884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艳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