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县锦城渣土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3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县锦城渣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火车站东侧汽车物流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78705801K。 法定代表人:周洲,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5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89488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县锦城渣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904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9043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中建二局三建公司认为,双方协议管辖“当地人民法院”属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泗县锦城渣土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规定,泗县锦城渣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签订的《徽盐虹都府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属于工程类土石方具体的施工工程,系建筑工程施工的组成部分,由建筑法调整。故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3.结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泗县,本案应当由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0号民事裁定书也持此观点。4.即使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也应当是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管辖。首先,从合同文本来看,左上角是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的logo图案,可以证实合同文本的提供者是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故案涉合同文本系格式合同。其次,根据合同第十七条第3款约定“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这其中的“当地”意思非常明确就是工程所在地,否则就可以直接约定为当事人所在地了。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主张管辖约定不明,明显在狡辩。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即使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也应当作出对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的不利解释。所以,无论是专属管辖还是约定管辖,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地域管辖的确定,应根据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予以判断。本案系泗县锦城渣土有限公司以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为原审被告提起的诉讼,其诉请要求:1.依法判决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给付工程款997,051.58元及违约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均由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承担。泗县锦城渣土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其与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签订的《徽盐虹都府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土方石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工程款发票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从泗县锦城渣土有限公司的诉请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双方争议涉及案涉工程中土方石工程作业等工作产生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案涉《徽盐虹都府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土方石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因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泗县,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尤 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