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87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门外。
原审被告:成都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成都启***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7民初2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虹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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