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5民初33698号
原告:成某,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世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成某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世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成某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某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