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4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街1号。
法定代表人:银温泉,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发放工资到1993年,双方之间存在聘用关系,被申请人称将申请人除名,但未履行任何手续,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除名通知。申请人带着残疾的女儿和外孙,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没有办法生活。在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想办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一、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是完全错误的。申请人明明是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持续工龄截止到1993年也有23年之久,有工资表可以证明。一、二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正确裁决本案。
本院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中,**荣主张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导致其未能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此主张研究所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争议并非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