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院6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友,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上诉人北京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安物业公司)、上诉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体改所)因与被上诉人经济日报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6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岳安物业公司、体改所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安物业公司、体改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北京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9元(已交纳968元,剩余721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经济日报社负担222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负担2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北京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2(已交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负担2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志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京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