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一中民申字第6183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71112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街1号。

委托代理人陈海春,男,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佩瑜,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经济体制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01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经济体制研究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西民初字第10137号民事调解书为**自愿签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调解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