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一中民申字第618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街1号。
委托代理人陈海春,男,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佩瑜,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经济体制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01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经济体制研究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西民初字第10137号民事调解书为**自愿签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调解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闫 平
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
冯 皓
二○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