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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执3435号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343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王家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喻泵国,该队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队法制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150号土地市场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被申请人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2016)湘0102行审31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裁定和长综罚字芙文艺(2014)第1007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本院也不能查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并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方源
审判员郑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