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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3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湘0102行审3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王家湖路**。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队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队法制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土地市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申请强制执行长综罚字***(2014)第1007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长综罚字***(2014)第1007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综罚字***(2014)第1007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综罚字***(2014)第1007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综罚字***(2014)第1007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缴纳罚款100元以及该罚款额的加处罚款100元(两项合计2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人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