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8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763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洋,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49号63幢2楼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01号12幢402室-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F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开大学、***、高海洋、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9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期满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姜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符 笛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