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57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D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南开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