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经纬测绘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经纬测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2435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日生。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经纬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经纬测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