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2435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日生。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经纬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经纬测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