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474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对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474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491民初24740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审 判 员 崔 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潘 昌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