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1106号
原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项斌。
被告: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荡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史云凡
第三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楼23层2301内1。
法定代表人:刘万松
原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