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清申4号
申请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万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项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涵彧,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荡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史云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军,该公司员工。
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以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已成立但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股东之间严重分歧,清算无法继续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进行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经工商登记成立于2016年8月10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荡路3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史云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股东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景区管理及开发、物业管理、旅游项目开发等,销售:工艺品、服装、水上游乐项目开发与管理(不含高位体育项目)等。
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苏0507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起解散,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解散后依公司法规定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成立清算组。后因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无法自行清算,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分别申请对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不能开展清算工作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507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起解散,解散后依公司法规定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成立清算组,但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有效开展清算工作,作为公司股东的申请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具有管辖权。故申请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余琼琼
审判员 徐永明
审判员 唐 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