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367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10层1105号内1。
法定代表人:刘万松。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12月27日,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包珺
书 记 员 陈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