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3047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3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1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673,604.3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673,604.3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本案执行费50,977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不足支付,冻结期限一年,至2024年4月21日止,至期如续冻应提前20日提交书面申请)。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