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民终3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3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3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璟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璟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兴
审 判 员 樊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