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13903号 原告: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3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1月2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款项97%的工程款尾款共计4,673,604.31元(总决算金额6,397,152.36-已支付进度款1,531,633.48-3%工程保修金191,914.57=应付工程款尾款4,673,604.31);2、判决被告承担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而造成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以4,673,604.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方式见清单)。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签订《上海松江中山街道项目PC供货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PC构件。合同中第三条第2款、第3款约定:2、进度款每月申报一次,以各单体完成整层的供应量为单位,被告支付该笔进度款的70%;3、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获取质检站有关证明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于2021年6月21日完成合同项下所有供货义务,实际供货工程量包括PC飘窗构件、叠合楼板、外墙PC构件、PC剪力墙构件、预制楼梯、预制阳台等六个分布分项共计2,248.77m3。双方及案外人工程监理方上海XX有限公司就上述供货情况,分别进行了三次过程结算和最终结算。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4,673,604.3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尚欠原告工程尾款没有异议,不同意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理由是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损失,况且原告未开具相应发票,导致被告未付款,不存在被告违约的情况,原告诉请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0年9月签订《上海松江中山街道项目PC供货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PC构件,暂定总价为6,599,270.07元,标的、数量、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合同约定:交货时间:首批安装时间暂定2020年10月17日,首批货物请于2020年10月17日前到场(具体以甲方现场通知为准)。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2、进度款每月申报一次,以各单体完成整层的供应量为单位,甲方支付该笔进度款的70%;3、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获取质监站有关证明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乙方需提供结算金额100%的专用增值税发票);4、结算金额3%作为质保金,自竣工备案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无息付清质保金。5、承包方结算的核减额在送审价5%以内的审价费由发包人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核增部分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含一审及二审);6、发票约定:合法专用增值税发票(13%)。相关义务及违约责任:1、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供货计划在约定的供货时间段供货到现场项目部指定位置,甲方应及时验收接货,在验收合格且乙方发出请款书后且资料齐全,甲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2、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每推迟一天按供货金额的1%的违约金给甲方。若乙方推迟5天不供货,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时间内无条件退场。合同对其他相关内容均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完成合同项下供货义务,实际供货工程量包括PC飘窗构件、叠合楼板、外墙PC构件、PC剪力墙构件、预制楼梯、预制阳台等。双方及案外人工程监理方上海XX有限公司就上述供货情况,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4月3日、2021年5月6日三次出具项目进度确认单,金额为1,245,294.95元、1,342,112.94元、1,782,225.77元。2021年1月28日进度确认单有三方盖章,后两次未加盖被告方印章。2022年3月15日,原被告出具工程决算审定汇总表和工程决算财务明细表,双方确认工程结算审定造价6,397,152.36元,减:已付工程进度款1,531,633.48元,减:工程保修金191,914.57元,合计:应付工程尾款4,673,604.31元。备注:1、保修期:自本工程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办理备案6个月后起计算,质保期二年。2、保修金:191,914.57元。3、其他:本合同已预转固为总价包干,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同意结算。 以上事实,由《上海松江中山街道项目PC供货工程合同》及附件、《工程决算审定汇总表》、《工程决算财务明细表》、《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项目进度确认单》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与被告间的货款金额,双方以工程结算审定汇总表及财务明细表的形式对尚欠原告的货款予以了确认,被告对此亦无异议,被告应当按照确认的金额支付原告货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673,604.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依据双方供货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获取质监站有关证明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供方需提供结算金额100%的专用增值税发票),被告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至2022年3月15日进行了决算,之前双方虽有部分项目进度确认单,但确认单未有被告方的盖章确认,结合双方间工程结算审定汇总表及财务明细表载明的内容,资金占用损失应当自结算次日2022年3月16日起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辩称的因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故原告不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的辩称意见,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673,604.31元; 二、被告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交浚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4,673,604.3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66元,减半收取22,6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683元,由被告上海璟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