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8081号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人:**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10476.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710476.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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