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XXX公司与陕西X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623民初201号 原告:***XXXXX公司,住所地子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QD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子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P24F。 法定代表人:刘坤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6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XXX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第三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XXXXX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7元,减半收取计4273.5元,由原告***XXX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坤森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