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8081号之一 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人:**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79773元,予以退还797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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