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某,某某,某乙公司等、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330民初399号之一
原告:陕西昌鸿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某,住所地:凤县。
法定代表人: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学校总务主任。
被告:翟某,。
第三人:杜某,。
原告陕西昌鸿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翟某、第三人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昌鸿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昌鸿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昌鸿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3元,减半收取4086.5元,由原告陕西昌鸿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