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6079号之一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邱锦龙

申请执行人张俊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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