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6469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74889.6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4889.68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