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5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远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思远。
被执行人:深圳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斌。
被执行人:**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斌。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邱锦彪,男性,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陈炳谦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锦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6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25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远浩实业有限公司与原申请执行人陈炳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执行人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67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未获得清偿债权全部转让给深圳市远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远浩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以(2020)粤0306执恢54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远浩实业有限公司。
变更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申请暂不处置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并明确表示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项,待和解事项确定后再决定是否处置财产和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现阶段以协商和解方式处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不宜继续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予以终结,待双方和解事项确定后再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确定是否恢复执行或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