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中粮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锦龙。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粤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6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确认通过案外人杨X华招聘及认可杨X华系案涉工程的包工头,且***未能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粤鹏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