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60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大厦27楼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51641R。
法定代表人:邱锦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4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9508元及利息、受理费82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60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