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729号
原告: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昆仑小区19号楼1幢5层501。
法定代表人:王杨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杰,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董事长。
原告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汉
书 记 员 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