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446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被告:张孝峰,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王杨斌,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槐荫区昆仑小区19号楼1幢5层501。
法定代表人:王杨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孝峰、王杨斌、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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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元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海燕
书 记 员 张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