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楚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4民初437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纪聪,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临同,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济南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杨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杰,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科,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志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之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聚友,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雨,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楚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森,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云龙,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经理。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甫,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志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楚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扬军
人民陪审员  李 正
人民陪审员  侯守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