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2647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万达写字楼B座2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929481X5。
法定代表人:刘火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立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圣王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91772217D。
法定代表人:林解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立兴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福建立兴食品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原告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鋆妮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