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福建永同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丰山镇后壁沟村正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1DDTK87。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先锋花园1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929481X5。
法定代表人:刘火土,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福建永同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9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将***、**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并无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且一审法院也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故***、**没有上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上诉。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