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9民初221号
原告:**,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先锋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929481X5。
法定代表人:刘火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正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欲协议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琛
人民陪审员 李 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