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6821号
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丰泽西路华梦街四号4#801房(临时经营场所)(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姗,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丽,该公司法务。
被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岐山路3号福泰阳光城七号楼首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幸福。
被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201、202。
法定代表人:温科伟。
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黄 睿
审判员 朱文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