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205号
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丰泽西路华梦街四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黄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义尔·斯位依,公司员工。
被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岐山路3号福泰阳光城七号楼首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幸福。
被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201、202。
法定代表人:温科伟。
被告: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湖路1号恒大银湖城工程综合楼10首层自编号101。
法定代表人:湛山源。
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嫣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