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科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幸福,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68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尽管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接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其债权是否实现,即商业汇票是否承兑,所以本案的案由应是票据追索权纠纷。
被上诉人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清远市建材行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汤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