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芃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4民初6780号 原告:***芃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9WX61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西贡码头第8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曾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原告***芃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原告***芃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678XN。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社区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201、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芃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岩土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芃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将应当提交案涉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用以完成案涉项目竣工备案的完整正确的资料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承担因其拒绝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53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主要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了《清芷雅苑项目一标段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项目的一标段桩基工程。合同第15.4条约定:“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须按当地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一式陆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单位签认合格后由乙方提交甲方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第17.2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节点工期逾期,其中非关键点工期虽逾期但能保证关键节点的工期不逾期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非关键节点工期逾期同时也导致关键节点工期逾期的,则非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的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3‰的违约金;同时,因乙方上述原因干扰或延误了总承包工程或独立工程引至任何独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不能在完工日完成他们的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工作,乙方需承担其对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案涉工程于2021年8月12日完成了验收,被告本应根据合同约定于验收后的30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口头、书面催促,截起诉状作出之日,被告仍未将相关资料提交原告。由于被告将在2022年6月30日向案涉项目小业主交房,若被告不提交相关资料,将会导致案涉项目无法完成竣工备案,进而导致原告无法向小业主交房。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岩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以下证据:《清芷雅苑项目一标段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工作联系单、《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验收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昆明市建筑工程档案标准化卷内目录》,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3月19日,原告方芃公司(甲方)与被告岩土公司(乙方)签订《清芷雅苑项目一标段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方芃公司将位于昆明滇池度假区大渔片区,北至渔浦路、西临环湖东路、南至公务员小区,东临飞虎路的清芷雅苑项目一标段桩基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含机上人工、燃料)、包损耗、保机械进退场、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施工、***、包验收、税费、包涨价风险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暂定工期为50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程暂定总价款为26600000元,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竣(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乙方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和监理单位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完)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对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应在《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签字确认。此后,乙方再补交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完成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甲方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结算工程尾款。工程资料: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成图纸,供甲方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乙方负责出全套竣工图及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合格的全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原件)。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目录清单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原件)(下称验收资料),并在进行桩基础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检验验收前10天内向甲方、监理单位提供与验收内容相对应的完整验收资料一式陆份,竣工图一式陆套。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须按当地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一式陆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单位签认合格后由乙方提交甲方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节点工期逾期,其中非关键节点工期虽逾期但能保证关键节点的工期不逾期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非关键节点工期逾期同时也导致关键节点工期逾期的,则非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的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3‰的违约金;同时,因乙方上述原因干扰或延误了总承包工程或独立工程引至任何独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不能在完工日完成他们的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工作,乙方需承担其对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2022年5月16日,案涉项目的监理单位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岩土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编号:KMJL/C1-清芷雅苑-87-2022),要求被告岩土公司在2022年5月18日前向原告方芃公司(开发商)按照合同第15.4条约定提交完整材料,否则开发商将按照合同第17.2条、17.7条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2022年11月4日,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向被告岩土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编号:KMJL/C1-清芷雅苑-98-2022),明确截止2022年11月4日,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方提交一式陆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此项工作属关键工作节点。被告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违约费用计算为13566000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原告向昆明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了立项、设计及声像档案资料,并承诺在2022年9月27日前提交其余档案资料。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岩土公司应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按当地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原告方芃公司提交一式陆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根据审理查明事实,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6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交相应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但诉讼中,原告并未明确被告岩土公司需提交档案资料的具体材料清单,其向本院提交的《昆明市建筑工程档案标准化卷内目录》仅是昆明市建筑工程档案统一制作的卷内目录,并非案涉工程必然所需档案资料,故本院对原告方芃公司诉请被告岩土公司提交档案资料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如上所述,在原告不能明确被告岩土公司需要提交的具体档案材料清单的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且双方未约定被告逾期提交档案资料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原告方芃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岩土公司向其未提交档案资料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均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芃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40元,由原告***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