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11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社区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678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幢2号3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ERM4X。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37454.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11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37454.2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