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社区上步中路1403号深勘大厦201、2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思彤。 上诉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12民初6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将该案件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预制桩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若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供方云南昱豪管桩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