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198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业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2栋B座9层980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388134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921767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业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333,426.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而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9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马** |
审判员 | 时晓克 |
代理审判员 | 徐薇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 |
书记员 | 刘洋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