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辖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B座3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37号77幢。
法定代表人:朱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无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还是实际履行地点均在青海省××××区,西安市碑林区不是合同履行地。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支付拖欠的报酬87.71万元及违约金,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经查,被上诉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37号77幢,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虽有瑕疵,但最终确认管辖法院无误,其裁定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