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保69号
申请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368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0元。
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宇
执行员*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