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202民初1000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证劵法务主管。
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原告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鱼鳞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提起反诉,本院合并审理中,经庭外和解,原告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5.5元,由原告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3元,由反诉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晏妍